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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籍看護工於被看護人死亡後是否可以繼續在台灣工作?

當被看護人往生時,視同外籍看護工工作期滿,雇主應於被看護人死亡30日內提供被看護人之『死亡證明書』等相關文件通報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後續事宜。
若有其他符合親等資格及申請條件的被照顧人,亦可提出變更被看護人方式,將外籍看護工留下繼續工作。或者可辦理外勞轉出程序,由其他符合資格之雇主承接。